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酒后驾驶陕E2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渭区育红中学门前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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