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街****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E*****号小型汽车从天水市秦州区**小区行驶至**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所送高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02.03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高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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