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汉中市南郑区**镇**院**楼,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6月,彭某某、王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开设网络赌场,约定三人各占一股并平分利润。彭某某出资100万元,提供其位于****酒店5楼的“***”房间、五一路***租房作为赌场。王某负责召集赌客,从其上线陈某处购买赌博筹码,安排他人协助经营**赌场。徐某某负责从广东人“阿*”处购买赌博筹码,并安排贺他人对赌场进行经营管理;彭某某安排他人对赌场进行经营管理,并安排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赌场端茶倒水等服务。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共领取工资合计1800元,到案后自愿退缴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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