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单位高平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55****,住所地高平市**路**园**号**,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注册资金3000万元;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小额贷款项目信息服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和财务咨询业务;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高平市**有限公司**
辩护人田强,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高平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高平市****公司注册成立后,因开展放贷业务,而公司账面上没有资金,于是由王某甲(已判刑)提议,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三人商量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存款后发放贷款,后安排牛某甲以公司名义开展吸收存款业务。随后牛某甲召集公司**召开会议,会上牛某甲让**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到公司存款。会后,公司**即陆续介绍亲朋好友和社会人员到公司存款。从2011年至2015年间,该公司先后向社会公众李某甲、毕某某、李某乙等16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3600余万元。公司吸收存款后将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其中发放给山西****有限公司2775万元,剩余款发放给散户。案发前,**小额贷款公司退还本金387余万元,剩余款于案发后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牛某乙、邵某某、袁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牛某乙、李某甲、董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高平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其诉讼代表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平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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