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68********,彝族,小学文化,住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上,骆某甲在石棉县**乡**村骆某乙家中饮酒后,驾驶川TA****号面包车搭载骆某乙、鲁某某等人从安顺乡新场村往石棉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安顺乡小水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骆某甲进行测试,结果为125.6mg/100mL,随后骆某甲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2019年11月20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骆某甲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18mg/100mL。
2019年12月17日,石棉县司法局栗子坪司法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骆某甲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建议纳入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在13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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