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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路**号**室,现住临武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伙同曹某某、雷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在桂阳县十字街一临街门面从事“快乐十分”私彩赌博,自2018年1月10日开业经营至2018年1月24日以来,总共接受下注金额370847元人民币,非法盈利15934元。

2019年9月23日,骆某某在曹某某的带领下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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