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街道**路,龙里县圣锦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组织其学员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庚、柏某某、马某某,通过龙里县圣锦驾校代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在龙里县盛世龙城驾驶理论考试中心进行科目一考试作弊,并收取每名学员2000元至2500元不等考试作弊费,与代某某共同分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