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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街道,趁被害人铁某某不备,利用摸包扒窃的方式将其上衣左边口袋内的现金270元秘密窃取后逃离现场。

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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