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住本市天宁区**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殷强、张梦逸,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常州通江路山姆会员店,盗窃作案10起,窃得该店内黑酱猪肘、虾滑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8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精气神”牌山黑酱猪肘1袋,价值人民币27元。
2.2019年9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精气神”牌山黑酱猪肘1袋,价值人民币27元。
3.2019年9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虾滑1盒,价值人民币52元。
4.2019年9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香菜1袋,价值人民币9元,“山林”牌海带芽1袋,价值人民币30元,“伊泽”牌老北京酱牛肉1袋,价值人民币49元。
5.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山姆”牌精选山核桃仁1袋,价值人民币95元。
6.2019年10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山林”牌海带芽,价值人民币30元,A2速溶全脂调制乳粉1袋,价值人民币78元。
7.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潮汕墨鱼丸1袋,价值人民币67元。
8.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山姆”牌蓝莓干1袋,价值人民币49元,“山姆”牌蒜头1袋,价值人民币18元。
9.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 “王家渡”牌午餐肉肠1盒,价值人民币29元,“山姆”牌凉拌金钱肚1盒,价值人民币63元,上海厚木踩脚女裤1条,价值人民币110元。
10.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鹿王男V领羊绒衫1件,价值人民币416元,鹿王女V领羊绒衫1件,价值人民币337元。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按被盗物品售价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1098元。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元,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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