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67********,汉族,大专文化,**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1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小区的家中饮酒后,驾驶川LV****小型轿车沿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往广汉市政府方向行驶。当日14时25分许,车辆行驶至广汉市政府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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