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住内乡县赤眉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马某某在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时,以下楼梯时蹬空受伤为由通过合作医疗报销费用共计12638元。案发后,马某某已退还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马某某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非法所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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