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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辽阳县**镇**村**,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电话联系到张某某,虚构其是某林之家建筑装饰行负责人的身份询问张某某是否需要装修房屋。张某某便与马某甲于当日到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水岸华庭小区门前的某林之家建筑装饰行门市前洽谈装修事宜。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谎称某林之家装饰行归其所有,其有能力为张某某装修施工,并以让出装修利润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装修报价,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二人互加微信。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以装修效果图及定金为由收取马某甲微信转账3****。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通过某林之家建筑装饰行法人朱某某同意取得了该装饰公司的公章,并在该装饰公司门市前与被害人张某某签署了装修合同,张某某现场微信支付马某24900元及现金****。被不起诉人马某乙陆续安排工人施工,在花费3900元采购了电工料、水暖料及支付了力工几日工资后,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停止施工,张某某电话询问停工原因,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谎称雇工困难拖延时间。此后被不起诉人马某乙离开辽阳前往大连生活。

综上,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共计诈骗28000元。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通过现金及实物的形式已全部返还张某某28000元损失,并额外支付张某某1500元作为补偿,张某某现已谅解马某甲。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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