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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7年**月**曰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于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接受宋某某聘用,在宋某某开设的解锁苹果手机的工作室内协助宋某某向关某某提供手机串号和原机主手机号码,关某某则采用冒充苹果公司官方客服人员拨打网络电话非法骗取他人苹果手机的iCloud密码的方式解锁苹果手机,其间,该工作室的违法所得已逾5千余元。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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