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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8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汽修厂,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城12号楼**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4日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朱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朱某某(另案处理)以135元/桶/30升和145元/桶/30升的价格累计从王某某(未抓获)手中购买散装汽油1350531元,而后通过手机微信以150元/桶/30升至170元/桶/30升进行售卖,经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朱某某有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的散装汽油非法销售金额为1032080元,无聊天记录证实且收入为一桶油价格倍数关系的销售金额为739094元。

马某甲在明知朱某某是非法售卖散装汽油的情况下与朱某某商议,在2019年2月至10月底,马某甲同意朱某某将部分散装汽油存放于马某甲经营的**汽车服务店内,由马某甲加价售卖。马某甲累计非法销售汽油收入金额40437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的销售金额为13260元,未达5万元的入罪标准,而马某甲手机交易记录中的收入包含了自营修车的费用,故无法查明马某甲的销售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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