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五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57********,汉族,小学,渔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郝某甲(另案处理)接受孙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明知洪泽湖全年禁捕河蚬,没有办理特许捕捞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金某某(另案处理)、郝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驾船到洪泽湖韩桥水域马某甲实际经营的围网养殖塘,采用铁耙子耙的方法捕捞河蚬,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现场查获,经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现场称重金某某船捕捞河蚬4680千克,郝某乙船捕捞河蚬5520千克,胡某某船捕捞河蚬5130千克,陈某某船捕捞河蚬5250千克,吴某某船捕捞河蚬5040千克,赵某某船捕捞河蚬4860千克,合计捕捞河蚬30480千克。查获的河蚬已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支队安排放回洪泽湖水域。

2020年3月26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将该案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马某甲接淮阴分局韩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案中,马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马某甲作为养殖场实际经营人,其河蚬为其所有,虽然有合谋捕捞情节,但情节较轻。经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一致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