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建镇**村委会,因犯运输毒品罪,2014年3月12日被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3月21日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7月16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5日23时20分,永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在永胜县祥宁公路**酒店附近发现嫌疑车辆,禁毒大队侦查员立即驾车对该嫌疑车辆进行拦截,拦截时,云P218PK嫌疑车辆疯狂逃窜,多次撞击三辆拦截车辆,最终侦查员在云P218PK嫌疑车辆内抓获两名嫌疑人,经永胜县看守所公安局侦查员对车上人员进行盘查,驾驶员叫马某乙,副驾驶乘坐人员叫马某甲,经侦查员对云P218PK嫌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副驾驶后排脚垫上有一坨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在后排座位中间的靠枕内发现两坨用黑色袜子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内有三小坨毒品可疑物。经计量:马某乙、马某甲运输的4坨毒品可疑物净重:356.99克,其中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70.23克,冰毒净重:19.57克,冰毒片剂(麻古)净重:167.19克。经丽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的平均含量为54.9%。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冰毒片剂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2.5%。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认定的马某甲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对马某甲苹果牌手机(手机串号:353848082334975)的扣押,归还马某甲。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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