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马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镇**村,1997年为达到天津石化公司福利分房标准,即将户口以投夫的名义,由津南分局小站派出所迁往大港分局胜利派出所,期间由其父亲马某乙向派出所提供虚假证明,诱使小站派出所将其年龄改为1959年3月18日。后分得石化公司的房产。2003年7月份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在胜利派出所签发的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日期,一次性补缴1993年至2003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又继续缴费至2009年3月份为止。后开始领取养老保险费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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