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普宁市**化纤有限公司厂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地**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将本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因普宁市**化纤有限公司发展业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入账,以抵扣税款,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向塑料供货商马某乙(已办理刑拘及网上追逃手续)购买塑料原料,同时通过马某乙的雇员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联系广东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按开票金额6%--7.5%支付百**公司“票点费”,让百**公司虚开2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源**公司入账,资金回流方式是以源**公司对公账户将所谓的“货款”支付给百**公司对公账户,“货款”再回流至源**公司操控指定的户名为马某丙、马某丁、马某庚、马某戊、马某己、郑某某私人资金账户上。源**公司非法取得的2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75358608.98元,税额合计29810963.84元,价税合计205169572.82元;源**公司将其中的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7997012.24元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另有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813951.60元未申报抵扣;源**公司后于2017年3月将已抵扣的部分税款12131382.68元作进项税款转出处理,并于2017年6月29日止预缴增值税税款3笔共计15865629.56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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