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身份证号码:612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合肥市**镇**园**栋**(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经商,合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合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在肥西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地和经营地在肥西县**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ROL***,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乙,实际经营人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2018年12月,**公司为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公司与深圳市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3600元的方式,接受了凯**公司名义虚开的四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为1665****,1665****,1665****,1665****,价税合计40万元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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