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5341974********,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兴文县***镇**村二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冬月至2020年农历四月期间,马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家人将自家位于**村二组小地名***林子里的柳杉和杉木采伐, 马某甲安排其弟弟负责锯树木,马某甲、韩某某等人负责剃枝和顺树木。2020年农历四月期间,马某甲在和朱某某(另案处理)谈好卖树木事情后,安排马某乙按照朱某某的标准将柳杉断筒成长0. 9 米和1. 23米后出售给朱某某,由朱某某负责将树木运走,其余小的柳杉被马某甲组织家人运送回家当柴烧,采伐的杉木至今还堆放在林子中,尚未断筒制材。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马某甲滥伐林木蓄积共22. 6693 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发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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