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住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现在县城吉强镇团结村(一小本部后门)经营**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期限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9月9日;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4日晚,在吉强镇大坪村马某乙家中,马某丙、马某戊(虎牛)、韩某某等十几人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经马某丁担保。马进杰向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赌博。次日晚,马某甲向马某丁索债未果,后几人又到县城老县医院坡子桥溪烧烤店,在马某甲的要求下,马某丁向马某甲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万元的欠条,马某甲将马某丁驾驶的一辆车牌号宁A****6红色比亚迪牌轿车(车主为马某丙)开走。事后,马某甲打电话给马某丙要求马某丙将钱还清并将车开走,但马某丙没有答应马某甲的要求。2020年4月份,马某甲打电话给马某丁、马某丙,让其二人将车辆开走,但马某丁、马某丙并未将车开回。经西吉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车辆进行价格认定,宁A****6比亚迪轿车于2020年6月16日的市场销售价格约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讨债时虽然扣留他人车辆,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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