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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舞钢市**医院**,住********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和被害人王某甲、卓某某夫妇在舞钢市寺坡一招门口附近因为倒车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打架,马某甲将王某甲手指咬伤,双方殴打过程中卓某某左眼眉毛上面部位受伤,马某甲脖子、肩膀等部位受伤。经鉴定王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卓某某伤情为轻微伤,马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卓某某、王某乙、马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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