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 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农,住兰陵县**镇**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兰山区院)移送审查起诉,兰山区院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潘某甲于2016年7月份至今,指使马某甲在兰陵县长城镇二庙村集市上**超市门口东西路、南北路路边大街上收取摊位费,收取摊位费一年一米120元,分别收取刘某甲、潘某乙、徐某甲、杨某某、潘某丙、刘某乙、付某某、吴某某、马某乙、徐某乙、马某丙、“后湖卖蔬菜”、“卖小吃虎子”,2016年一共收取摊位费6140元。2017年一共收取摊位费6340元。2018年一共收取摊位费72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苍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证据,马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的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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