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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3〕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86********,*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鄂托克前旗**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集资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5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3日1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KG****”的“**”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鄂托克前旗“乌兰新区”北面煤场出发,沿鄂托克前旗境内X62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16线北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3年5月3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8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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