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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马某乙等运输毒品案)_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2********,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该县**寺镇**村下**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甲、刘某乙,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2日下午,公安侦查人员在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学苑路韵达快递分部查获装有疑似毒品的包裹1件,后将毒品运输人马由努抓获,同时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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