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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采矿案)_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中共党员,原村×××书记,住沂水县**镇**村。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按照沂水县**镇政府关于河道清淤现场会的要求,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召开村两委、村×××党员会议,决定由沂水县**区**村于某某(已不起诉)承包本村河道清淤项目。同年6月14日,于某某在该村清淤过程中,被沂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现场查扣风化砂4990.6立方米,价值共计12476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出于疏浚河道的需要而采砂,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但不宜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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