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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曹某**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镇**庄**村**村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5日被曹某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计800株。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800株罂粟苗;2.书证:户籍证明、前等查询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曹某农业农村局鉴定书;6.检查笔录: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种植罂粟现场检查笔录;7.破案、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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