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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3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鞍山市**,户籍所在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6年在淘宝网购买金太阳鹦鹉1只,饲养一年有余,鹦鹉死亡,马某某将鹦鹉死体埋藏于其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号住宅楼下的绿地中,现已经无法找到。2020年7月8日马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鹦鹉照片进行了辨认,并指认出其购买的鹦鹉品种。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辨认照片所涉及鹦鹉物种鉴定,马某某所购买的鹦鹉物种为太阳锥尾鹦鹉(aratinga solstitialis),被列为《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ETS)附录二(2019),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林护通字【1993】48号)。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马某某购买目的为个人饲养,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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