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0********,回族,非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初中文化,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三次从他人手中收购象牙制品三件,其中两件破损丢失。经鉴定,从马某某家中查扣的长方形雕刻牌子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价值11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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