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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2010年12月7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2020年3月2日,经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广西贺州市平某某**乡**村**组经营平桂管理区**加工厂期间,在2018年9月底至10月初,向唐某某(另案处理)和陈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二人非法滥伐的松、杂原木20立方米;在2018年10月中旬,向朱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非法滥伐的松、杂原木40立方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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