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德惠市达家沟镇三家子村**屯**组,现住德惠市东风路**饭店附近平房。因无证驾驶,于2010年6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马某甲(因本案相对不起诉)于禁渔期内,在德惠市达家沟镇三家子村饮马河流域设置“口袋网”(经渔政部门鉴定为禁渔工具)进行捕鱼。2020年5月21日上午9时,二人在收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经查,2人捕获白鱼、鲫鱼共3斤。

本院认为马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