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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拘禁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回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邵东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4时许,曾某在邵东县城“*国际酒店”找到拖欠自己工钱的被害人宋某某,并叫来同样被宋某某拖欠工钱的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宋某某无钱支付,曾某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打了宋某某几个耳光,并要宋某某当日将拖欠的工钱全部付清,后被害人宋某某带着三人一起去工地收钱,曾某中途在火厂坪下车离去。当晚19时许,因宋某某未收到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树枝和木棍抽打宋某某手部、背部。当晚23时许,因宋某某父亲报警处理,宋某某获救。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了宋某某3万元,宋某某出具谅解书,申请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杨某某、曾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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