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0********,汉族,文盲,户籍地: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永登县**小区**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12时许,贺某甲(另案处理)因与其前妻何某某产生情感纠纷,纠集张某某、贺某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甲从兰州新区陈某甲的办公室中带至贺某甲位于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室的家中,通过限制被害人陈某甲人身自由的方式,试图询问贺某甲前妻何某某的下落。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王某某加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陈某甲脸上扇了两巴掌。当天傍晚时分,贺某甲等人又将陈某甲带至陈某甲位于兰州新区彩虹城的办公室内对其继续进行拘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机击打陈某甲头部,同时,贺某甲强迫陈某甲现场书写内容为找到何某某的保证书及欠条,并强迫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与弟弟陈某丙在保证书上签字。贺某甲等人于次日凌晨3时左右离开,被害人陈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长共计约15小时。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右侧第7前肋裂纹骨折、纵膈气肿,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柴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害人住院病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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