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市**村**组人,农民,现租住威海市文登区**室。于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5日凌晨2点到14点,被害人范某某被马某某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在莒南县**镇**居委一民房内,时间长达12小时,期间马某某将范某某的右侧肋骨打断两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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