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和杨某某成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于某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12月3日,孙某某成立并担任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杨某某、刘某甲、于某某通过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经营北京**有限公司的冷冻仓储业务,急需资金周转,并许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多名事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2亿余元。马某某作为骨干成员,积极发展成员吸收资金,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刘某乙作为骨干成员,积极发展成员吸收资金,涉案金额7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马某某在涉案公司中是否担任职务及是否有具体的职责;二是现有报案投资人无人指认马某某介绍过投资;三是主要涉案人员孙某某、杨某某、刘某甲、于某某等均未指认马某某为公司员工或者其介绍过投资。
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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