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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日出生于宁夏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9********,回族,大学文化,系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20202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10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17日,尤某某从原红寺堡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承包位于红寺堡区**镇**村境内,盐兴公路南(南环路南侧)500米处,原砖厂矿区196.2亩矿区复垦治理土地。2011年5月26日,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招商引资,拟在红寺堡区建设**检测中心。2011年9月23日,尤某某将196.2亩土地转让给马某某并签订转让协议。2012年8月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136.53亩土地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2012年9月6日,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注册成立,马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初,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建设检测中心。2017年5月14日,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取得136.53亩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公司建成检测中心实际占地199.398亩,非法占地62.868亩,其中耕地22.7085亩。

2019年10月5日,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检测中心,被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人民币73017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7日,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缴纳罚款73017元。

202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吴忠市红寺堡区10.3158公顷土地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包括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4.1912公顷(62.868亩)土地(含耕地22.7085亩)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

2020年2月24日,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为宁夏红寺堡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涉案土地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转用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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