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向城派出所在参与联合执法清查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现在兰陵县**镇**村马某某家中发现鞭炮70余挂,非法储存的火药3500余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在马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烟花药物质属于“烟火药”、爆炸物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