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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05251991********,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4月7日退回张家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张家川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怀疑其丈夫张某某和被害人马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寻找张某某,来到被害人马某甲租住的楼房门前,喊叫开门无人应答,便手持砖块砸、用脚踏开马某甲住所的防盗门,闯入屋内,在未找见张某某后,扔掉砖块(摔为两截),与被害人马某甲撕扯在一起,二人分开后又拿起半块砖扔进卫生间砸坏一个塑料盆,手持另半块砖砸碎客厅窗户玻璃后离去。2019年6月19日,张家川县公安局委托张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马某甲家被损坏的物品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8元。

案件在第一次退查阶段,马某某与马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由马某某赔偿马某甲10000元,马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甲、马某乙、张某某、赵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陈述;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6、张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等;8、赔偿协议、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怀疑其丈夫张某某和被害人马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寻找其丈夫,非法强行侵入被害人马某甲屋内,侵犯了被害人马某甲的居住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起诉。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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