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蒋锐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建水县**乡**村**号被害人马某乙家外面,因之前就听说前妻马某乙找到新男友被害人马某丙,此时又听马某乙家中有马某丙声音之后,便与马某丙在窗户边发生口角,马某甲来到马某乙住宅大门口,用脚踢开马某乙家木质大门,造成木质门栓损坏。
马某甲进入马某乙家堂屋中后,先动手拉扯马某丙,后与马某丙发生打架。正在洗澡的马某乙听到后出来拉架,马某甲和马某乙的女儿马某丁说了让马某甲出去的话,但马某甲并未出去,而是被前妻马某乙和女儿马某丁推出了客厅门后关起客厅门,马某甲还去拿扁担但未打人和东西,之后马某甲离开。
2020年2月10日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理情况,因时间较晚,民警通知马某甲在2020年2月11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2月11日,马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9月29日,被害人马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