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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现住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4日、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联系莆田市城厢区安福电商城附近发放的广告上的卖家后以每双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元的价格购入疑似假冒耐克品牌阴阳鞋1300双、以每双30元的价格购入疑似假冒耐克品牌35代运动鞋1200双,存放于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号的仓库内准备销售。2018年7月14日凌晨,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将上述2500双疑似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盗走。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运动鞋系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待售运动鞋的市场价格共计977500元。

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投案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出具的《函》;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认定结论书》;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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