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小区**-**-**,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肖某甲与李某某没离婚的情况下,仍与肖某甲在抚宁区**小区**-**-**室共同居住,以夫妻关系生活。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肖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离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现对方已离婚无配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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