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监利市**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住**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甲为非法获利,组织龙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曾某甲、魏某某、马某某等人开设赌场。2012年1月,王某甲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借**乡**村**组村民杨某甲住房一楼作为赌博场地。1月23日至26日,连续4天聚集赌徒在此摇骰子押单双赌博。2012年2月,王某甲以每场赌博200元的价格,租借**乡**村**组村民王某乙所住平房作为赌博场地,以每天一场或者二场的频率、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每次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场聚集十名赌徒参赌。截止7月12日晚,王某甲聚众赌博100余场次。7月12日晚,王某甲等人再次聚集瞿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周某甲、陈某某、哀某某、曾某乙等70余人赌博时,被我局民警全部抓获。
为保障赌博活动的持续进行,王某甲安排朱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赌场环境公关;与李某乙、刘某乙等人合伙开设老爷公司;安排曾某甲、胡某某、潘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做赌场幺场,负责赌博时输赢结算;安排周某乙、杨某乙、魏某某负责接送赌徒。
2012年3月至5月,龙某某为非法获利,聘请江某某、潘某乙专门在该赌博场放码,安排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找赌客讨要码钱,以每借出5000元当场收取300元利息、每借出10000元当场收取500元利息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获利30余万元。5月开始,王某甲从龙某某手中接管码公司,聘请江某某、潘某乙负责为其放码,以同样的利率收取利息。
在赌博活动中,王某甲以事先确定“公金”、“熟人”的方式获取利益,如果摇出的骰子出现的点数为“公金”,则由幺场从每万元钱中抽取600元作为头子钱给赌博公司,如果摇出的点数为“熟人”,押赢了不赢钱,押输方的钱被老爷公司收走。赌徒每赢3000、5000、10000元,要分别抽取100、200、300元给赌博公司,此外,老爷公司每赢1万元,抽取100至200元给码公司。每场赌博的抽头渔利数额达数万元,王某甲等人在聚众赌博中累计获利数百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2012年1月至7月间马某某为王某甲、龙某某讨要码钱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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