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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贪污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身份证号码3201111974********,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秦淮区**管理局**分局二级主办,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街**号**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20年4月间,历任原南京市**管理局秦淮分局、南京市秦淮区**管理局办公室职工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利用其长期管理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的职务之便,多次采取私增副卡、私分额度、隐匿油卡等方式,私自将公务车辆加油卡供其本人及朋友王某某私家车加油使用,窃取、侵吞公务车辆加油卡中的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915.57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6月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私自办理了卡号为10001132000*******甲的加油卡副卡供王某某使用,后通过主卡向该副卡多次分配消费额度,窃取该卡内款项共计23999.82元。

二、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私自办理了卡号为10001132000*******乙的加油卡副卡供王某某使用,后通过主卡向该副卡多次分配消费额度,窃取该卡内款项共计18322.99元。

三、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隐匿卡号为10001132000*******丙的加油卡副卡供其本人使用,后又通过主卡向该副卡多次分配消费额度,侵吞该卡内款项共计16474.24元。

四、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隐匿卡号为10001132000*******丁的加油卡主卡及副卡供其本人使用,后又通过主卡向该副卡多次分配消费额度,侵吞该卡内款项共计14749.93元。

五、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私自办理了卡号为10001132000*******戊的加油卡副卡供王某某使用,后通过主卡向该副卡多次分配消费额度,侵吞该卡内款项共计10368.59元。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积极退缴赃款8391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加油IC卡客户持卡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贪污所得人民币83915.57元,由本院依法发还南京市秦淮区**管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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