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商定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4克毒品,双方约定在同心县见面交易。当月3日,王某某开车到同心县,后双方在同心县**镇学校附近见面,见面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马某某转账2400元并给了马某某400元现金,马某某将4克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当日,王某某向靖远县公安局上交疑似毒品物一包净重3.49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商定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1克毒品,双方约定在同心县见面交易。当月17日17时许,王某某开车来到同心县,后双方在同心县**镇的一个中石油加油站附近见面,王某某给了马某某600元现金,马某某贩卖给王某某1克毒品。民警当场抓捕马某某时,马某某反抗挣脱,丢弃交易时所骑摩托车逃跑。当日,王某某向靖远县公安局上交疑似毒品物一包,净重0.63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侦查机关利用特情介入侦查的案件,现有证据主要为特情一人的证言,关键证据缺失,马某某未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又拒不认罪,特情上交的毒品疑似物是否系马某某给其贩卖的毒品出现证据断点,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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