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路**街**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社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达到给黄某某写歌赚钱的目的,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夜游社以180元每个的价格贩卖5个毒品大麻给黄某某,毒资以抵债方式结算。
2.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180元1个的价格再次在上述地点贩卖2个毒品大麻给黄某某,毒资以抵债方式结算。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为指控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犯意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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