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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19〕156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50502********,苗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红花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2019年11月5至12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至2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应彭某某邀请,窜至广东省广州市**区**小区**栋**号、**号房内冒充领导拨打诈骗电话数千余人次,通过拨打电话给受害者,并获得对方的信任,冒充对方的领导或者让受害者认为其是朋友后,让受害者给领导送红包送钱,并让受害者打钱(汇款)的方式将钱存到冒充的领导的账户内的方式进行诈骗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未遂,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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