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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304241999********,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漳**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至同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事先在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网吧厕所墙壁上的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在被害人看到后取得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需要交定金、交通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00元。

2019年6月16日至同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30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等;

2. 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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