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后因设备问题与邓某某发生纠纷。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为挽回经济损失,使用夏某某提供的陕西渭南的手机号,以姓付的身份从邓某某所在的内蒙化工厂骗取两车甲硫醇钠,然后通过夏某某联系潍坊**化工有限公司卖给寿光**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得款10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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