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1********,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单元**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向韩某甲谎称,其父亲可以帮助韩某甲在阳泉市环卫处安排正式工作,韩某甲信以为真,便委托马某某具体办理,并在我市南大街马某某父母居住小区附近、盂县等地,先后以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马某某65000元。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称该款将用于给领导送礼,用于办成工作一事。2015年至2017年,韩某甲多次催问工作办理的进展情况,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2017年底马某某失联。2019年5月我局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抓获归案后,马某某称将该款交于阳泉市城区泉中路奥林花园1号楼一姓宋的男子(宋某某),后经我局调查,宋某某称不知此事。
2017年年底,犯罪嫌疑马某某与李某某在前期交往的基础上,谎称可以帮李某某办理阳泉市城区瑞康小区廉租房和低保手续,并在我市南外环李某某经营的洗车店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李某某42710元。2018年至2019年5月,李某某多次催问廉租房和低保手续的办理情况,马某某一直推诿,并承诺其已经通过我市矿区一名叫韩某乙的男子办理,并提供韩某乙收取办理购房一事的欠条。目前,韩某乙无法联系。经我局对该欠条上捺印指纹进行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右手拇指指纹同一。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被害人韩某甲犯罪事实部分。在案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甲为同学关系,二人均承认马某某通过关系为韩某甲办理环卫处工作的事实及马某某收取韩某甲35000元的事实。但关于韩某甲汇入马某某母亲银行账户的15000元,马某某称是买灯光设备的钱,韩某甲称是办理工作的钱。另外在案证据仍显示,马某某和韩某甲当时存在生意上的合作,并产生过纠纷。在马某某丈夫退还6万元之后仍不给马某某出具谅解书。关于本案35000元办理工作钱款的去向问题,马某某和被害人韩某甲说法不一致,马某某一直称工作没有办成后将钱退还给了韩某甲,而韩某甲称没有退还,且关于办理工作的钱款数额韩某甲前后说法不相一致,数额每次在增加。至于该钱款是否退还双方说法不一致,马某某是否非法占有了该办理工作钱款无法证实。故犯马某某涉嫌诈骗韩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犯罪事实部分。在案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洗车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王某某通过马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公租房及孩子过户(案发前已迁户)事宜,马某某前后收取王某某4万元左右办事费用。后马某某给王某某办理公租房的事情一直没有办成,王某某让马某某打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马某某还钱未果,王某某并报案。而马某某辩称其找的关系人韩某乙办理的公租房事宜,并将钱给了韩某乙,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张伪造的韩某乙打的欠条,后又称该条是骗老公让别人写的,还有一个真实的欠条。但其一直未提供其称的真实的欠条。另外公安机关也未提供韩某乙的证言,无法证实韩某乙是否为马某某办理过公租房事宜。综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收取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公租房的钱款是事实,马某某让其家属提供了韩某乙假收条,其存在犯罪嫌疑。但关于马某某是否通过韩某乙办理公租房事宜,因没有韩某乙证言,该事实尚不能证实。故马某某是否虚构事实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尚存在疑问。综上,马某某涉嫌诈骗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被害人韩某甲、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经过二次退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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