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邢台市任某某(原任县)**乡**村**号,住址邢台市任某某**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邢台市任某某公安局(原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陌陌”与被害人邓某某加为好友,马某某冒用女性和“李某某”的虚假身份,通过聊天骗取邓某某的信任,并与邓某某发展成为网恋关系。后马某某以购买机票、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他人等理由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四次向邓某某骗取资金共计7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马某某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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